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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判決應辦繼承登記再贈與繼承人之一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2922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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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土地因繼承關係,先辦理繼承登記為繼承人公同共有時,依法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因贈與關係,再辦理所有權移轉予受贈人時,雖該受贈人為繼承人之一,然此時已與繼承事實無關,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