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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死亡宣告繼承土地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以宣告死亡日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11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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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所稱「因繼承取得」包括被繼承人受法院死亡宣告而繼承取得者在內。民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是以,因法院宣告死亡判決確定而繼承之土地,倘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提出反證以推翻之前,該土地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公告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