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公司代收旅行業繳存保證金非屬強制性質儲蓄存款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97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貴部(編者註:交通部)所屬各郵局(編者註:現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各郵局)代收旅行業繳存之保證金,以二年期以上定期存款所孳生之利息,尚非所得稅法第4條第6款所稱強制性質儲蓄存款之利息,應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並申報。說明:二、發展觀光條例第25條(編者註:現行第30條)規定經營旅行業者,應依規定繳納保證金,由貴部指定郵局收存。上項保證金旨在增強業者償債能力,尚難謂為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之儲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