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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港務局員工薪給中之職務待遇應依法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84444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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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基隆、高雄、臺中等3港務局實施用人費率待遇制度,該3機構服務人員之待遇既無「主管特支費」項目,所領薪給中之「職務待遇」,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免稅之規定,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說明:二、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免納所得稅,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後段所明定,上開規定並未包括相當於主管特支費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