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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營機構之約聘及臨時人員所領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9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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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營機構(包括公營事業、公有事業)之約聘僱及臨時僱用人員,如其支薪辦法與正式編制人員相同,其所領單一薪俸中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准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末段規定,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