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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配屬公營機構之專業警察單位仍為政府機關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05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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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屬公營機構(包括公營事業、公有事業)之專業警察單位,雖因配屬事業機構不同而支領不同待遇,但本質上仍為政府行政機關,其職工所領單一薪俸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後段規定計課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