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機構支領單一薪俸人員不得扣除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32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政府行政機構支領單一薪俸人員,不得自其薪給中扣除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後,計課所得稅。說明:二、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後段,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並不包括支領單一薪俸之政府行政機構人員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