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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利會員工所領實物代金等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5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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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員工,依政府規定給與標準,所領之特支費、實物代金、房租津貼、撫卹金等,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4、5兩款規定。
(依財政部110/10/27台財稅字第11004662190號令,本函令未編入110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11年1月1日起,一律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