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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因職業災害不能工作期間所支領之補償金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336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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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