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3 17: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醫療糾紛取得醫生給付之慰問金如為傷害賠償可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82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醫生與病人因醫療糾紛成立和解,由醫生給付病人之慰問金,是否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之傷害賠償金,應以病人是否確因醫生有醫療過失而致使病人受到傷害為斷。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