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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醫療糾紛取得醫生給付之慰問金如為傷害賠償可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82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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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與病人因醫療糾紛成立和解,由醫生給付病人之慰問金,是否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之傷害賠償金,應以病人是否確因醫生有醫療過失而致使病人受到傷害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