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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職工眷屬喪葬補助費應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11914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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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機關、團體、公、私營企業員工支領喪葬補助費,應視其屬薪資所得或其他所得,由給付單位分別辦理扣繳或列單申報。說明:二、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補助費俱屬薪資所得,故由其工作單位發給員工之眷屬喪葬補助費,應由給付單位給付時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及列單申報。三、職工福利委員會自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之福利金項下支給之眷屬喪葬補助費,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編者註︰現行第10類之其他所得)規定之所得,給付時免予扣繳,給付單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再由受領人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額併入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報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