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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捐贈土地予政府取得獎勵金者不得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6437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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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私有土地捐贈各級政府,免徵土地增值稅,如取得政府機關發給獎勵金或類似名目款項,准予免徵綜合所得稅;惟該土地業已取得政府補償為對價,其捐贈不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