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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對雜誌社之捐贈不適用列舉扣除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15527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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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雜誌社尚非上開規定所稱機關或團體,對其捐贈不得列舉扣除,並不因該雜誌為贈閱性質而有所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