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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榮譽觀護人協進會之捐贈可列為扣除項目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1665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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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榮譽觀護人協進會,係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公益團體,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會之捐贈,可憑捐款收據,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編者註:現行第2款第2目之1),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內列舉扣除,或依第36條第2款規定,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