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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校友個人對校友會之捐贈得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625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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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校友會經政府核准登記成立有案,可認屬合於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之團體。校友個人名義捐贈者,得憑校友會出具之收據,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規定,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額,其以營利事業名義捐贈者,不得以該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