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5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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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對籌備中之公益機關團體捐贈不得扣除但得於登記後追認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5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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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捐贈僅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籌備之○○企業研究所,因該研究所尚未經依法登記或立案成立,核與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2
目(編者註:現行第
2
款第
2
目之
1
)及同法第
11
條第
4
項之規定不合,應不得列為該年度之扣除額,但該所嗣後如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時,准按實際捐贈年度,依法按捐贈追認其扣除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