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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籌備中之公益機關團體捐贈不得扣除但得於登記後追認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5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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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捐贈僅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籌備之○○企業研究所,因該研究所尚未經依法登記或立案成立,核與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編者註:現行第2款第2目之1)及同法第11條第4項之規定不合,應不得列為該年度之扣除額,但該所嗣後如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時,准按實際捐贈年度,依法按捐贈追認其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