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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醫師免費服務支付之藥品成本可按捐贈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4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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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參加「○○地區各界○○年度聯合服務工作」從事巡迴醫療、門診義診、住院義診及貧民醫療等各項免費服務所支付之藥品成本,可憑主辦該項服務之機關團體發給載明義診起訖日數、義診施診人數及支付藥品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於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依法按捐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