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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附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1329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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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據內政部
修正之「村里核發證明事項一覽表」,「無謀生能力證明」及「同居受扶養證明」已非村里長應核發之證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符合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扶養親屬者,應另行提示其他足資證明無謀生能力或同居受扶養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