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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廠商擴充廠房並未提出報告如無漏稅僅按未依規定變更登記論罰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42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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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貨物稅廠商擴充廠房或倉庫,事先未報告如查無漏稅情事,應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編者註:現行條例第28條第1款)未遵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論罰。說明:二、貨物稅廠商未辦理變更登記或報備,擅自打通、延伸、擴充廠房或倉庫,如與原登記部分相連可自由通行,其生產數量及所存貨物數量,經查明與申報報表相符,查無逃稅情事者,按貨物稅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