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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1 18: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依規定申報雖未檢具繳款書尚不適用停止貨物出廠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594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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ÍÍ股份有限公司844月至7月份之貨物稅,已依規定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辦理申報,雖未檢具繳款書收據聯申報,依本部84台財稅第841618157號函釋,尚難認其逾貨物稅條例第23條規定期限未申報,應無同條例第25條有關停止其貨物出廠規定之適用。至其欠繳應納稅款除應加強催繳外,並應依法採取稅捐保全措施。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