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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依規定申報雖未檢具繳款書尚不適用停止貨物出廠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594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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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Í
Í
股份有限公司
84
年
4
月至
7
月份之貨物稅,已依規定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辦理申報,雖未檢具繳款書收據聯申報,依本部
84
台財稅第
841618157
號函釋,尚難認其逾貨物稅條例第
23
條規定期限未申報,應無同條例第
25
條有關停止其貨物出廠規定之適用。至其欠繳應納稅款除應加強催繳外,並應依法採取稅捐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