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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辦結算申報者經核定繳清稅款始申請增列扶養親屬應予照准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036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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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並繳清後,始申請增列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扶養親屬,稽徵機關應重核其應納稅額,如有溢繳稅款准予退還,但以原補徵稅款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