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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應稅貨物應否追溯補稅3項原則之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9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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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60台財稅第37457號令核定之應課貨物稅貨物,應否追溯補稅3項處理原則,為便利執行,特再補充規定如次:(一)已經辦妥貨物稅廠商登記之廠商,稽徵機關對其產製貨物是否為應稅貨物發生疑問者,應自產製首次出廠前先行辦理具結手續,經核釋為應課徵貨物稅貨物後,自具結出廠之日起課徵。(二)未經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之廠商,對其產製之貨物,是否為應稅貨物發生疑問時,應先向主管稽徵機關請釋,並於辦理具結手續後再行出廠,經核釋為應課徵貨物稅貨物後,自具結出廠之日起課徵。如未經請釋逕行產製出廠,於事後再向主管稽徵機關請釋或經稽徵或查緝機關查獲認定為應稅貨物者,應按私製貨物稅貨物補稅論罰。如稽徵機關對於呈請釋示或查獲之貨物是否為應稅貨物發生疑問者,應飭於申請文書到達之日或查獲當時先行辦理具結手續,經核釋為應課徵貨物稅貨物後,自具結之日起課徵貨物稅,但稽徵機關發生疑問之貨物,如經上級機關核釋屬應稅貨物並無疑問者,其在具結前生產出廠者,仍應按私製貨物稅貨物補稅論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