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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資產因重建拆除其未折減餘額得列當期損失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9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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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固定資產於使用後為重建而拆除,其未折減餘額得列為當期損失。說明:公司於52及54年分別購得舊有房屋,經使用並提列折舊,於58年拆除重建,其未折減餘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