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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酸梅滷改為機器生產仍未繳稅者自機製時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2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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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定為貨物稅之應稅貨物,應否追溯補稅,業經本部60台財稅第37457號令核定3項原則。本案ÍÍÍ飲料廠產製之「酸梅滷」原屬其他類似清涼飲料品之一種,屬於應稅貨物,惟因係使用人工生產,乃予免徵,嗣後該廠擅自改用機器生產而未事先報備,顯有取巧,核與上開免予追補之原則不符,仍應自改用機器生產之時起依法補稅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