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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報在校就學之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0232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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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或第3目規定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時,在校就學之認定,依據教育部台(83)社第027756號函說明二:「學生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為『在校就學』。」貴校全修生如符合上開規定,並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其有各類所得,並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

附件:教育部台(83)社第027756號函
主旨:關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3目所稱「在校就學」,應如何認定較為合宜,及「正式學籍」之認定標準等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說明:二、學生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為「在校就學」。三、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依「補習教育法」(編者註:現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設立,修業年限為3年至7年,其學生具有正式學籍;國立空中大學依「國立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編者註:現行「空中大學設置條例」)設立,該校學生分為全修生及選修生,全修生修滿128學分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全修生亦具有正式學籍,然選修生無正式學籍。上述學生學籍與一般學校學生相同,均具正式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