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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稱特定事故及報廢之意義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7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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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57條第2項所稱「特定事故」,係包括不可抗力之災害或不得不汰舊換新等特殊事由。至「報廢」,應以不堪繼續使用為其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