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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資產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得否以原折舊率補提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656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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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如應提列折舊之年度非在核准免稅期間,亦未發生虧損,稽徵機關復未依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予以調整補列者,其帳載未折減餘額,得於該項資產達到規定年限之次年起,依所得稅法第55條規定以原折舊率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