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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公安單位出具未經驗證之大陸親屬存活文件不得作為免稅額申報憑證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991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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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大陸地區公安單位出具未經驗證之大陸親屬仍屬存活文件,納稅義務人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申報憑證。說明:二、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簽署之「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人民為扶養親屬之案件,納稅義務人需逐次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