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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故未能及時繳納如已填具申報書者可先行受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181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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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產製廠商於貨物稅條例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因故未能及時繳納稅款檢同繳款書收據辦理申報,如已依規定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者,稽徵機關可先行受理申報,其應納稅款除應加強催繳外,並就其逾期繳納稅款部分依法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說明:二、產製廠商逾期繳納稅款應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貨物稅條例第31條已有明定,產製廠商已於限期內依規定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但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視其逾期繳納之情形,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