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16: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在未提出減免貨物稅證明前可提供擔保先行驗放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15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進口貨物通關時,海關對於該貨物應否代徵貨物稅有疑義,而需俟本部核示或憑其他有關機關之證明文件始能決定其徵免者,在納稅義務人未提出是項減免貨物稅之證明文件前,准予參照關稅法第5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18條第3項第1款)規定,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