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在未提出減免貨物稅證明前可提供擔保先行驗放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15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進口貨物通關時,海關對於該貨物應否代徵貨物稅有疑義,而需俟本部核示或憑其他有關機關之證明文件始能決定其徵免者,在納稅義務人未提出是項減免貨物稅之證明文件前,准予參照關稅法第5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18條第3項第1款)規定,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