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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除免徵或退稅之特種車輛外進口車輛得以電子傳輸方式替代原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240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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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車輛用)」無紙化作業之實施,自95年4月1日起,進口車輛除適用貨物稅條例第3條、第1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免徵或退還貨物稅之特種車輛,仍維持現行紙本作業方式外,其他進口車輛,海關得以電子傳輸方式替代原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