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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有土地出售依法院判決移轉其移轉現值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19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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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法院判決移轉之公有土地,按土地稅法第
28
條但書規定既應免徵土地增值稅,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自應適用同法第
30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