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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有土地出售依法院判決移轉其移轉現值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19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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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院判決移轉之公有土地,按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既應免徵土地增值稅,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自應適用同法第30條之11款規定,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