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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遺失完稅照申請退稅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495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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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ÍÍ公司報運進口掃地車1輛,因故遺失貨物稅完稅照,申請退還已繳納之貨物稅,如經查明確已完稅,且尚未辦理退稅者,得驗憑稅款繳納證、貨物稅完稅照遺失聲明書、退稅同意書、退稅切結書等有關證明文件,核實退還。說明:二、本案進口人ÍÍ公司因故遺失該車輛之貨物稅完稅照,因車輛類有引擎或車身號碼可資查證,如無流弊或糾紛者,其檢送稅款繳納證、貨物稅完稅照遺失聲明書、退稅同意書、退稅切結書等有關證明文件,申請退還已納貨物稅時,應依主旨辦理。三、為符簡政便民,提高行政效率,凡車輛類之類似案件,嗣後可照本函規定辦理,毋須逐案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