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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售國私共有土地亦得申請國有部分之免稅證明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2847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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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國私共有土地,本部國有財產局(編者註:現為國有財產署)對該土地之處分有異議,其屬國有部分之免稅證明書得由申報人領取,據以辦理權利變更登記。(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