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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售國私共有土地亦得申請國有部分之免稅證明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2847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出售國私共有土地,本部國有財產局(編者註:現為國有財產署)對該土地之處分有異議,其屬國有部分之免稅證明書得由申報人領取,據以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