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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車輛遺失完稅照正本經查證屬實准予具結核實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236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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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公司外銷○○汽車公司產製之客貨兩用車
1
輛,遺失貨物稅完稅照正本,既經各公路監理機關查復「無此車發照記錄」,如經查明所附完稅照影本及出口報單副本所載車輛種類、廠牌、年份、型式、引擎號碼等與原完稅照報核聯核對相符者,同意准予具結憑有關證明文件核實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