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協議價購案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7578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當事人協議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與訂立契約時之公告土地現值不同,其申報移轉現值究應以何者為準一節,查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6款(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經政府協議購買之土地,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係以政府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所稱「購買日」係指買賣契約訂立之日而言。本案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應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