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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糖土地供學校用地使用其訂有回饋措施可適用特別稅率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04535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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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土地,設定地上權(或出租)供公立學校及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用地使用,因該公司訂有回饋措施,就該土地如經准予減免地價稅,則按其減免金額全額調降租金回饋學校,為期兼顧鼓勵私人興學及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此類土地以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為前提要件,准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行政院95/09/11院臺財字第0950040919號函、財政部95/09/13台財稅字第0950045352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