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氣之輸儲設備用地等不適用特別稅率計徵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702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瓦斯公司所有使用分區為「煤氣公用事業用地」之土地,供「瓦斯儲槽」使用,得否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一案。說明:二、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然該法條並未明定是類瓦斯槽用地得按上述稅率計徵,依據租稅法律主義,尚不宜比照適用。三、石油公司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相關之輸儲設備、配氣管線等設施用地,擬適用同條項第5款規定一案,前曾報經行政院85年2月12日台85財04489號函核示,略以:為反映真實成本及免於其他相類案例之援引比照因而影響地方政府之財政,未便照准在案。本案同屬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用地,亦宜參照行政院上述核示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