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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服務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辦理不動產拍賣其查欠及土地移轉現值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19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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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辦理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編者註:現為第11條第2項,且條文文字亦有修正)規定之不動產拍賣,有關其稅款查欠作業及土地移轉現值之審核乙案。說明:二、按「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為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22條所明定。另查「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2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依拍賣條件繳足價金後,公正第三人應發給拍定證明書。買受人得持前項公正第三人發給之拍定證明書,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逕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權利移轉登記及抵押權塗銷登記,不須會同抵押人申請」。故若欠繳土地稅(含地價稅與當次拍賣應納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及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依上揭稅法規定,地政機關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本案○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土地之拍賣,該公司(公正第三人)於拍定後,既已函請稅捐稽徵處核課土地增值稅,自應予以受理。至於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參照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拍定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