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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廠註銷另行成立公司繼續產製原有產品應辦廠商設立與產品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4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1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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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資之廠商註銷後,另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條(編者註:現行稽徵規則第12條)規定,應分別辦理廠商註銷與設立登記;產品登記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