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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廠商因倒閉歇業經發給債權憑證結案者准予註銷其廠商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83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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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貨物稅廠商因倒閉歇業,停止營業已滿1年以上並不再繼續產製,且無庫存未稅貨品,其涉嫌貨物稅違章案件經法院裁決確定,並依照財務案件處理辦法規定執行無著,發給債權憑證暫行結案者,准予撤銷(編者註:現行稽徵規則第14條已改為註銷)其貨物稅廠商登記;惟如發現該納稅義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應即函法院強制執行(編者註:已改由行政執行處執行),以維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