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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媳婦將婆婆列為受扶養親屬如非重複准予受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7611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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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君於年度中結婚,惟未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後申請核認已由其配偶申報扶養之○○母為其本人之扶養親屬,如經查明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且無重複列報減除者,可准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