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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廠商若主體變更應依規定重行辦理廠商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51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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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貨物稅廠商如主體變更,應依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條(編者註:現行稽徵規則第12條)規定重行辦理廠商登記,新登記之廠商對原廠商之庫存免稅原料除非補稅不得使用;若非主體變更而係變更公司名稱或其他法定登記事項,廠商庫存之免稅原料,准予繼續使用。說明:二、依照公司法成立之公司,變更公司名稱及其他法定登記事項,其登記事項雖有變更,但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法人)並未變更,故其所享權利與所負義務,並不因法人登記事項之變更有所更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