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同時申報扶養之親屬得改由未被核認之一方追認扶養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4742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同時申報同一受扶養親屬,經稽徵機關核定後,被核認扶養之一方申請改由他方追認扶養,如經查明符合扶養減除規定者,可准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