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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同時申報扶養之親屬得改由未被核認之一方追認扶養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4742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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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同時申報同一受扶養親屬,經稽徵機關核定後,被核認扶養之一方申請改由他方追認扶養,如經查明符合扶養減除規定者,可准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