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9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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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併之存續公司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期間應可先辦廠商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10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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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公司組織合併,其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應向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合併而存續之公司應辦理變更登記。合併後存續之公司在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變更登記期間,申請辦理營利事業之變更登記及貨物稅廠商登記應予受理,並先行設立稅籍,核課稅捐。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