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併之存續公司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期間應可先辦廠商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10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司組織合併,其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應向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合併而存續之公司應辦理變更登記。合併後存續之公司在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變更登記期間,申請辦理營利事業之變更登記及貨物稅廠商登記應予受理,並先行設立稅籍,核課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