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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併之存續公司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期間應可先辦廠商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10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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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合併,其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應向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合併而存續之公司應辦理變更登記。合併後存續之公司在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變更登記期間,申請辦理營利事業之變更登記及貨物稅廠商登記應予受理,並先行設立稅籍,核課稅捐。